摘要:海南东方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海南房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因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
婚内东方市房产过户是否有效 海南东方买房,东方拥有美丽纯净的生态环境,水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态。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海南房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因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规定。所以,夫妻对婚姻关系之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即生效,公证不是婚内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但婚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
婚内房屋可以通过海南房产赠与的方式进行过户,具体流程如下: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海南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海南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海南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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